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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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9-19 16:09:23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已經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41次會議原則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市社會保險委員會和市社會保險管理局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
【名稱】上海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題注】【章名】一、改革的目標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逐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穩定協調的社會環境,加快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發展,必須改革城鎮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通過改革,使養老保險的范圍逐步擴大到全體勞動者,以利于社會安定和勞動者自主擇業,合理流動;使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拓寬渠道,并有所積累,為度過下個世紀初退休費支付高峰做好準備;使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既能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又能激勵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生產發展和勞動效率的提高
改革養老保險制度的目標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個人儲存與統籌互濟相結合,兼有保障和激勵效能,并覆蓋全社會的養老保險制度,做到基本模式一體化,制度辦法科學化,管理方式社會化
【章名】二、改革的主要措施本市黨政機關和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股份制企業的職工,外商投資企業的中國職工,中央各部和外省市在滬單位的職工,在滬部隊企業的職工,以及這些單位已退休的人員,均按本方案進行改革
個體工商戶及其幫手,私營企業主及其雇員,參照本方案建立養老保險制度,具體辦法另訂
改革養老保險制度的主要措施如下
(一)實行個人繳費,由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養老費用
1、個人繳費
個人繳費的比例。改革起步時,職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收入的3%繳費。已退休人員不繳費
計算個人繳費額的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包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收入之和。未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其他收入,不作為個人繳費的基數
職工工資收入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200%的,按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200%作為個人繳費的基數。職工工資收入低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可按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個人繳費的基數
個人繳費在增加工資的基礎上進行。全市專項安排增加3%工資。職工增加工資的數額,相當于改革起步時本人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數額
2、單位繳費
參加全市退休費統籌的企業,一般按現行規定的統籌率繳納養老保險費
機關事業單位在本方案實施后,其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也實行全市統籌,并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積累的原則確定統籌率
尚未參加全市統籌的各類單位,包括中央各部、外省市和部隊在滬單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都應參加全市統籌
3、國家對養老保險事業的支持
企業繳納的退休統籌費從稅前列支
機關、事業單位繳納的退休統籌費,其經費屬全額預算的,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屬差額預算的,部分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部分從單位費用中列支;屬自收自支的,從單位費用中列支
在養老保險基金發生困難時,財政予以支持
(二)按照個人儲存與統籌互濟相結合的原則,建立個人養老保險帳戶
1、社會保險機構為每個職工建立養老保險帳戶,記錄在職期間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以及從退休統籌費中相應記入的養老保險費。兩者累計儲存,到職工退休時,據此計發養老金
2、改革起步時,個人養老保險帳戶應包括
(1)按職工本人工資收入3%繳費的部分
(2)從退休統籌費中記入個人繳費基數(不超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150%部分)的8%;近期內,對黨政機關和全額預算、差額預算事業單位的職工,根據其工資收入狀況,從退休統籌費中按個人繳費工資(不超過本市職工平均工資150%部分)記入養老保險帳戶的比例,略高于其它單位
(3)從退休統籌費中記入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5%
今后根據經濟發展和職工工資增長情況,逐步提高個人繳費的比例,并視情況調低從退休統籌費中相應記入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比例(調低后的比例最終不低于個人繳費的比例)
3、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包括從退休統籌費中相應記入的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按不低于銀行居民定期存款的利率計算利息
4、職工在本市變換工作單位,不變換養老保險帳戶。職工由于各種原因而停業、失業的,其養老保險帳戶仍予保留。他們在調動或中斷工作前后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可以累積計算。到了法定退休年齡,凡本方案實施后個人繳費滿十五年,或本方案實施前工作年限加上本方案實施后繳費年限滿十年的,都可享受退休待遇,按月領取養老金
5、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只能用于職工本人退休后按月支付養老金,不能移作它用
6、職工在退休前死亡,或者在退休后其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沒有領完而死亡,可將其中個人繳納部分的積余額,發給職工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從退休統籌費中相應記入養老保險帳戶的部分,仍歸入退休統籌費
7、職工退休后,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已領完時,由退休統籌費繼續支付養老金,直至本人死亡
(三)改革養老金的計發辦法
養老金多少,與個人繳費的年限和數額掛鉤。在職時工資高、繳費多,退休后養老待遇就高。鑒于現已在職的職工過去沒有實行個人繳費,有些職工繳費不久即將退休,分別采取下列辦法計發養老金
1、凡本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將來退休時,按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按月支付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1202、凡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即本方案實施后個人繳費不滿三年)退休的企業職工,仍按原來辦法計發養老金,另按個人累計繳費額的一定比例按月增發養老金。增發辦法為
本方案實施后繳費年限加上本方案實施前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增發11%;滿15年不滿20年的,增發12%;滿20年不滿25年的,增發13%;滿25年不滿30年的,增發14%;滿30年不滿35年的,增發15%;滿35年及其以上的,增發16%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一九九五年底以前(即本方案實施后個人繳費不滿三年)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仍按原來辦法計發養老金,另按個人累計繳費額的一定比例增發養老金。由于原來機關事業單位計發養老金的辦法與企業不同,按個人累計繳費額增發養老金的比例,適當低于企業中工作年限相同的職工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職工,不論在哪個月份到齡退休,均可按全年12個月繳費,并按上述個人累計繳費額的比例增發養老金
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職工,繼續執行國務院國發〔1992〕28、29號文的規定,增發10%的基本養老金;退休時國家和地方已出臺的價格補貼,仍按全額發給
3、本方案實施前已參加工作、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即本方案實施后個人繳費滿三年)退休的職工,其本方案實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視同本方案實施后的繳費年限,將實行個人繳費后的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推算為全部工作年限的儲存額,再除以120,按月計發養老金。計算公式為
月養老金=個人養老保險帳戶的儲存額×系數÷120(注
為使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與現行政策相銜接,上述系數按照職工的工作年限以及全部工作年限與個人繳費年限之比來確定。
少數職工按此辦法計發的養老金,如果低于按上述第2點辦法計發的金額,可改按第2點辦法計發,即仍按原來辦法計發養老金,另按個人三年累計繳費額的一定比例增發養老金
4、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原來的養老金計發辦法不變
5、職工的退休年齡,按現行規定不變。對國家規定可以提前退休的從事高空、井下、高溫、低溫、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職工,本方案實施后仍可按原來規定提前退休。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其養老金按上述第2點辦法計發;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另行制定適當優惠辦法
對國家規定可享受養老金優惠待遇的勞動模范、離休干部、高級專家等,仍給予優惠待遇
在一九九五年底以前退休的,按原來規定執行;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的,另行制定辦法
6、城鎮退休人員養老金的最低標準,由社會保險機構規定。凡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退休人員,養老金達不到最低標準的,可補足到規定的養老金最低標準
養老金的最低標準,以現行標準為基礎,今后隨經濟發展和物價上漲進行調整
本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本方案實施后繳費年限加上本方案實施前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10年,符合退職條件的仍按退職處理,不符合退職條件的發給一次性生活補貼
(四)建立基本養老金的物價補償制度
1、職工生活費價格指數比上年上升時,對本方案實施前已經退休和本方案實施后退休的人員,按職工生活費價格指數上升幅度調整基本養老金。職工生活費價格指數比上年下降時,基本養老金不調整
2、隨著本市國民經濟的發展,參照在職職工實際工資的增長情況,不定期地對退休人員普遍增加生活補貼,并對有特殊情況(如高齡、傷殘、配偶無收入等)的退休人員增加補貼
(五)逐步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
1、除上述基本養老保險外,在有條件的單位,逐步推行單位補充養老保險。在規定的額度以內,免征工資調節稅
2、鼓勵有條件的職工參加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在規定的額度以內,免征個人收入調節稅
3、在基本養老保險付諸實施后,選擇少數單位進行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試點,形成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