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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原審被告)杜紹連,女,1950年2月28日生,漢族,農民,住四川省南江縣沙河鎮聯盟村1社。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譚恩群,女,1958年8月11日生,漢族,無職業,住重慶市江北區渝北村148號附4號。
上訴人何月慶、杜紹連因繼承一案,不服重慶市沙坪壩區人民法院(2003)沙民初字第15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經合議庭評議,并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現已審理終結。
原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因此,本案涉及的60余萬元保險金應屬被保險人何國平的遺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之規定,公民有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權利,何國平自書的“留囑”雖然在名稱上與遺囑有異,也未明確具體的遺贈財產的范圍,但該“留囑”載明了“發生不可測之意外,不受時間和事件之限制”等內容,應能推斷出何國平關于“特立譚恩群為受益人”一語的含義,即譚恩群為其死亡后的財產受益人。對被保險人即被繼承人何國平指定的受益人的含義應當作廣義的、通常的理解?!傲魢凇庇泻螄奖救说暮灻?,注明了“留囑”形成的時間,內容又相對具體,“留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
因此,該“留囑”具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之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根據遺囑繼承優于法定繼承的原則,原告譚恩群對保險金享有繼承權??紤]被告何月慶、杜紹連是死者何國平的生父母,何月慶已近老年,在原工作單位破產后無經濟來源,杜紹連也近老年,身居貧困地區,缺乏勞動能力,生活確有困難之實際,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適當分得何國平的遺產份額。據此,判決:一、何國平向中國人壽保險有限公司重慶市分公司購買的“重大疾病終身保險”和“國壽福瑞兩全保險”的保險金歸原告譚恩群繼承。二、2002年4月1日,西南證券有限公司為何國平購買的“國壽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30萬元,原告譚恩群分得10萬元,被告何月慶、杜紹連各分得10萬元;原告譚恩群另分得2003年1月21日,西南證券有限公司為何國平購買的“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金30萬元。
案件受理費11410元,其他訴訟費3500元,合計1491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譚恩群負擔。宣判后,何月慶、杜紹連不服,提起上訴,理由是,“留囑”上的受益人不是保險合同中的受益人,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要求駁回譚恩群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