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任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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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成都婚姻律師 網址:http://www.binghu123.com/ 時間:2016-09-19 16:09:22
1. 遺產是公民死亡后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主要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7)公民的有價證券、履行標的為財務的債權等。
2. 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應清楚,例如有無典當、抵押、是否共有的情況,遺產現在何處,由誰保管,產權應沒有爭議。
3. 法定繼承子女應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 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應親自到公證處做出意思表示。
5. 辦理遺囑繼承權公證,事先要審查遺囑是否有效,遺囑繼承人和遺產有無變化,如有下列情況,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
(2)遺囑繼承人先于立遺囑人死亡的;
(3)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 遺囑繼承權公證應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遺囑人未保留上述繼承人遺產份額的,處理遺產時,應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財產,所剩余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繼承人的原則處理。
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