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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是離休干部,l993年8月帶兒子乙、孫子而一同到北京旅游,不幸飛機失事,全部死亡。據查三人死亡的先后時間無法確定,甲所遺留的遺產有稿酬2萬元,房屋一套價值10萬元,其他存款4萬元;乙所留的
財產價值約 4萬元;孫子丙有個人財產2千元。各
繼承人因遺產分配發生爭執,要求分割遺產的有關人員分別是甲的女兒了、乙的配偶乙氏及甲的三個哥哥。據查甲的妻子早亡,甲有兒子乙和女兒了以及三個哥哥;乙有配偶乙氏和兒子丙。問該案應如何處理?
律師分析:
該案由于沒有遺囑,所涉遺產全部按法定繼承方式處理。由于死亡是繼承開始的時間,所有遺產的確定,以及繼承人的確定都以死亡為起點,因此該案首先就要確定這幾個死者死亡的先后時間。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
法院的解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后,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庇纱宋覀兛梢源_定甲最先死亡,其次是乙,最后死亡的是丙,根據死亡的先后時間我們可以確定他們各自的遺產的繼承人。
?、偌椎倪z產分割情況:甲的遺產可以簡單地以金錢總額來計算共有16萬元,由于甲最先死亡,其繼承人就應是第一順序的乙、女兒兩個繼承人。乙和丁應平分甲的遺產,每人可得8萬元。由于乙已死亡,因此乙所得的8萬元遺產應轉由乙的繼承人繼承。
?、谝疫z產分割情況:乙財產總額是4萬元,由于這些財產是夫妻共有財產,應分出一半為乙氏所有,所以乙的遺產只能是夫妻財產總額的一半2萬元,由于乙的死亡時間在后,因此乙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乙氏和兒子兩。乙氏和丙應分得財產各1萬元,另外乙從甲處分得的8萬元也應由乙氏和丙各得4萬元。那么乙氏可得的財產共計是5萬元,兩所得的5萬元財產由于其死亡也應轉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
?、郾倪z產分割情況:丙的財產總額是2000元,加上從父親處得到的財產共計52萬元,全部由兩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母親乙氏繼承。
這樣繼承人乙氏得的財產共計是10三萬元,丁所得的財產共計是8萬元。而甲的三個哥哥是甲的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法》規定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第二順序的人不得參加,因此甲的三個哥哥不能分得遺產,其權利不能得到主張。
相關
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五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后,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 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