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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先生和小自己20歲的李女士結婚,立下兩份遺囑,將自己的房子及財產都留給了李女士。今年4月,80歲的鐘先生因病辭世,而兩個女兒和李女士去做遺產分配公證時,卻發現父親和李女士已離婚,離婚協議上還寫明了“女方離家,不要財產”——鐘先生的兩個女兒隨即認為李女士已經沒有了繼承權。那么,一直照顧鐘先生9年直到去世的李女士,能否拿到房子和財產呢?老漢立兩份遺囑 財產給妻子
李女士今年60歲,因善于保養,看上去比實際年齡年輕許多。2004年8月,喪偶的李女士在本市老年大學的一次攝影課上,認識了比她大20歲、生于1933年的鐘先生。鐘先生的老伴孔女士早在2004年1月就因病去世,老人平時倍感孤獨。
隨著兩人的交往不斷深入,鐘先生感到兩人雖年齡差了整整20歲,但有著相同的興趣和愛好,加之李女士溫柔、賢淑的性格,兩人很快進入“黃昏戀”,并在甘井子區的一套房子里同居。
2005年11月9日,鐘李二人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鐘先生的2個女兒都有各自的家庭和事業,看到李女士對父親照顧得很周到,便默許了父親再婚。
2006年1月18日,結婚2個多月、時年73歲的鐘先生到公證處立下《公證遺囑》一份,將自己位于甘井子區的一套64平方米的房屋中屬于自己繼承的份額,指定為李女士繼承,繼承后的產權也不作為夫妻共有財產處分,并寫明“本遺囑是在我神志清醒時自愿所立,不要執行人”。
一年后的3月2日,鐘先生又自書《遺囑》一份,把房產以外的財產進行了處理:“我與李女士是再婚夫妻,因李女士身體多病,我現在立下遺囑:在我去世后,我的存款、撫恤金、喪葬費、生活補貼由李女士繼承。 ” “賭氣”離婚 再婚妻子不要財產
不料,在鐘先生立下2份遺囑后的2008年8月21日,二人又迅速到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還沒有告訴雙方兒女。據李女士講,辦理離婚手續的主要原因是,鐘老先生的一個兒子對父親再婚表示不滿。李女士認為,鐘先生的女兒怕她是企圖得到鐘老先生的財產才與其結婚的,一氣之下與鐘先生離了婚。
在《離婚協議書》上“夫妻財產分配”一欄中寫明:“女方離家,不要財產。 ”但實際上,離婚后李女士并沒有離開鐘老先生,仍像以前一樣盡心盡力地照顧鐘老先生?!拔揖褪亲屗畠嚎纯?,我不是圖老人錢才結婚,我們是有真感情的。我們彼此約定,離婚的事各自向自己的子女言明。 ”今年4月,年滿80歲的鐘老先生因肺病在大連市第三醫院去世。遺產公證 才發現夫妻倆早已離婚
由于鐘先生生前立有2份遺囑,5月19日,經李女士與鐘老先生的兩個女兒共同協商,三人簽署了《關于鐘某某遺產分配方案》,約定:一.房子問題。李女士分得房屋產權份額66.66%,鐘先生的2個女兒各分得16.67%份額;二.其他財產??鄢?.5萬元喪葬費用后,其余喪葬費、生活補貼、撫恤金由3人平均分配。
因房產交易部門要求辦理房產繼承等更名過戶,要先進行公證。 3人又一起來到公證處,準備將《遺產分配方案》進行公證。而公證人員要求李女士出示與鐘先生結婚登記證書時,李女士稱現在只有《離婚證》,因為自己和鐘先生已經離婚了。這讓鐘先生的兩個女兒大吃一驚。
兩個女兒隨即認為,李女士與父親不是夫妻關系,不能得到父親的財產。她們還表示自己不知道離婚一事,所以3人達成的《遺產分配方案》也不是真實意思表示。
5月31日,李女士委托遼寧圣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榮君代理此案。鑒于雙方均屬于鐘老先生近親屬,屬于家庭財產繼承糾紛,張榮君決定先行調解。
兩個女兒情緒激動地表示,父親鐘先生立下《公證遺囑》的時間是2006年1月,與李女士系夫妻關系,但2008年8月兩人就離了婚。依照《繼承法》中“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的規定,李女士這時已經不是父親的法定繼承人了,所以之前的兩份《遺囑》均無效。
同時,兩人還認為即使《遺囑》有效,但李女士已在《離婚協議書》上聲明“女方離家,不要財產”,放棄了自己的權利。 3人達成的《遺產分配方案》系受欺詐而簽訂,所以無效。律師析案離婚事實不阻斷《公證遺囑》效力
《公證遺囑》在遺囑的各類形式中效力最高,只有再立一份《公證遺囑》才能改變先立的 《公證遺囑》。鐘先生2006年立《公證遺囑》時,李女士的繼承人身份已經確定。而在鐘先生今年去世時,即李女士與鐘先生的兩個女兒繼承開始時,該遺囑已經產生法律效力。
李女士在 《離婚協議書》中的聲明,不足以撤銷或變更此鐘先生 《公證遺囑》的內容。且李女士一直將鐘先生養老送終,所以雙方應當執行《公證遺囑》。
最后,張榮君為雙方進行了幾輪調解,3人最終達成一致——在房產份額繼承問題上,李女士由原來可分 得 房 屋 產 權 份 額66.66%,減少至60%份額,兩個女兒的份額由原來的16.67%增加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