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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34條應如何釋義呢?繼承法第34條規定的是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時,應優于執行遺贈。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四條釋義:
? 【法律條文】
? 第三十四條 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 【釋義】
? 本條規定了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時,應優于執行遺贈。
? 被繼承人遺有債務,又立有遺贈的遺囑時,要先保障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然后再執行遺贈。只有遺贈人所欠的稅款和債務已從遺產價額中得到了清償或者有了保障以后,遺贈才能執行。執行遺贈影響了清償債務,遺贈執行人應當要求受遺贈人返還。如果償還債務后遺產中已無財產權利,則遺贈就不再執行。受遺贈人的清償責任視具體情況而定。
? 在有法律繼承又有遺贈繼承和遺贈時,被繼承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首先由法定繼承人清償,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足以清償稅款和債務時,受遺贈人則無清償義務;在無法定繼承而有遺囑繼承和遺贈時,則遺贈人和遺囑繼承人均負有清償遺囑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義務,所負擔的義務按所得遺產的多少按比例分擔;在只有遺贈時,則受遺贈人或受遺贈單位負有清償遺贈人生前依法應當繳納的全部稅款和債務的義務。
?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余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囑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全文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釋義:第3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