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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律的規定,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父母有多個子女的,則在分配遺產時,按照等分原則,但如果其中有喪失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則在分配財產時,應該適當考慮為他們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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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繼子女繼承遺產問題
有這樣一個案例,父母有兩個子女,哥哥和妹妹,其中妹妹有先天殘疾。在兄妹兩成人以后,父母也先后去世,父親最后去世。父親考慮到女兒有殘疾,就留下如下遺囑,把自己和妻子的所有財產分成兩份,一份為全部遺產的三分之二留給女兒。一份為全部遺產的三分之一,留給兒子。老人去世以后,兒子收拾老人的房間,發現了這份遺囑,就把這份遺囑的兩個繼承人的名字改了,把三分之二的遺產份額改為自己繼承,把三分之一的遺產份額改為妹妹繼承。這份遺囑后來被鑒定機關鑒定為確經篡改過的遺囑。
妹妹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父母的遺產由自己繼承,哥哥喪失繼承權。
依據《繼承法意見》第九條規定,在遺產繼承中,繼承人之間就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糾紛,訴訟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判決確認其是否喪失繼承權。因此,本案確認繼承權的喪失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確認。
其次,依據《繼承法》第七條四款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喪失繼承權?!独^承法意見》第十四條規定,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本案中,哥哥為多分遺產而篡改了遺囑,侵害了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妹妹的利益,導致妹妹生活困難。因此,妹妹向法院起訴主張哥哥喪失繼承權,由妹妹繼承父親的全部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