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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繼承妹妹向姐姐討要房產證糾紛
老爺子過世時,留下一間不大不小的房。為了這間房,老伴和一對女兒一次又一次走進法院,解決了分遺產的事,現在妹妹又提出要姐姐歸還產證和戶口簿。日前,市二中院駁回上訴,終審維持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
房產證辦理常見糾紛及解決
2010年1月,為了父親留下的一間房子,姐姐和母親向法院起訴,要求對遺產進行法定繼承。審理過程中,母親經鑒定具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法院判決房屋產權由母親和妹妹按份共有,母親擁有十二分之七,妹妹擁有十二分之五。同時,母親和妹妹各付姐姐2.91萬元房屋折價款。判決生效后不久,母親所在單位指定姐姐當母親的監護人,并向妹妹發出指定監護書,妹妹沒有提出異議。此后,姐姐以監護人的身份替母親保管房產證和戶口簿。今年上半年,妹妹向法院起訴,以自己是房屋的產權人及戶口在冊人為由,要求姐姐歸還產權證和戶口簿。
因訴訟請求未得到一審法院的支持,妹妹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了上訴。她認為姐姐在該房中既沒有產權也沒有戶口,不應該拿著房產證和戶口簿。母親是限制行為能力人,對這些材料無力保管,為了使用方便,應該由她來保管。
姐姐表示,妹妹并不住在這間房子里,實際居住人是作為戶主的母親,而且母親在房屋中的份額大于妹妹,應由母親持有房屋的產證和戶口簿。她作為母親的監護人持有房屋產證和戶口簿,妹妹需要時可以使用。
上海二中院審理后認為,因共有人無法同時持有房屋產權證、戶口簿的,由共有人之一保管,其他共有人有權使用。母親作為戶主、實際居住人,對房屋的共有份額也大于妹妹,應由母親持有戶口簿、產證。妹妹需要使用時,母親應當給予配合。姐姐作為母親的監護人,依監護權對母親的財產有保管的權利和義務,她對產證和戶口簿的占有是有權、合法的占有,應當予以保護,并不構成對妹妹共有權的妨害。妹妹要求姐姐將產證、戶口簿的占有轉移給她,無合法依據。姐姐如果妨礙了妹妹行使共有權,則妹妹可依合法途徑主張權利。據此,上海二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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