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貴學等三人與王遠德繼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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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6-07-27 16:07:56
王貴學等三人與王遠德繼承案
上訴人(原審被告):
王貴學,男,六十三歲,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工人療養院工人,現住哈爾濱市道外區南十四道街一百三十五號.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
王貴剛,男,四十七歲,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太平區教育局干部,住址同上.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
王淑賢,女,五十歲,黑龍江省哈爾濱市第五十六中學校醫,現住哈爾濱市南崗區宣化街二號.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人):
王遠德,男,三十一歲,黑龍江省社會科學院工人,現住哈爾濱市道外區長春街七十四號.
王貴學、王貴剛、王淑賢三上訴人,因繼承一案,不服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84)第六二一號民事判決,向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遠德系叔侄、姑侄關系.被繼承人王明遠、李春嶺夫婦分別于一九六三年、一九八四年死亡.被繼承人婚生王貴學、王貴芳、王貴昌、王淑賢、王貴剛五名子女.王貴昌早已死亡,無配偶和子女.王貴芳于一九五四年死亡,有配偶和婚生子女王遠德、王遠文和王遠霞.一九六七年,王貴芳之妻帶三名子女改嫁.王貴芳之妻雖然帶子女改嫁,但在被繼承人李春嶺在世時,經常來往,關心照顧其生活,過去過節還去探望送食品.被繼承人李春嶺死亡時,被上訴人王遠德送去七十元,與王貴學、王貴剛、王淑賢共同料理喪事.被繼承人遺有道外區南十四道街一百三十五號院內八十三點五0七平方米房產,由王貴學、王貴剛和案外人周洪發分別居?。焕^承人李春嶺死亡后,被上訴人王遠德,以要求代位繼承被繼承人所遺房產為由,向道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審法院認定,三上訴人同被上訴人,對被繼承人都盡了贍養義務,均是合法繼承人.故判決將被繼承人的所遺房產八十三點五0七平方米,由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平均繼承,各繼承二十點八七七平方米.根據房產的結構(間數)和當事人居住現狀,房產實際分割如下:
王貴學繼承二十一點四八七平方米,王貴剛繼承二十一點一八平方米,王淑賢繼承十九點九六平方米,王遠德兄妹三人代位繼承二十點八八平方米.多出平均繼承份額部份,以款相抵,王貴學、王貴剛、王遠德三人共補八十二元五角,由王淑賢所得.對以上判決,三上訴人不服,以被上訴人王遠德之父對被繼承人未盡贍養義務,王遠德兄妹系晚輩血親,無權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為由提起上訴.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上訴人之父王貴芳,雖然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但在生前對被繼承人盡到了贍養義務,因此,應當享有繼承權利.至于被上訴人是王貴芳的晚輩直系血親,按照我國有關政策規定,有權代位繼承其父應得的遺產份額.因此,原審判決根據當時雙方贍養被繼承人的經濟能力,以及在遺產分割后,有利于生活需要和不損害使用的情況,將該項遺產平均分配是適當的.據此,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七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項的規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二百三十七次會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
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總結審判經驗時認為,目前有些地方,特別是農村,仍存在著無故剝奪隨母改嫁的子女繼承生父遺產或代位繼承的權利的陋習,這是不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八條規定: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一條規定: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各級人民法院今后在審理繼承案件中,應認真執行這些規定,切實保護隨母改嫁的子女的繼承和代位繼承的合法權利.哈爾濱市道外區人民法院和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的判決是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可供各級人民法院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