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任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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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贈協議存瑕疵 10萬遺產打水漂
養子不孝,劉老太的侄女擔起照顧老人的責任。老人與侄女簽訂協議:你給我養老送終,我死后你繼承遺產。然而,盡心盡力伺候老人的侄女,卻最終沒能獲得10萬元遺產--就因為協議里的一個小小瑕疵,協議被法院判定無效!而在老人生前沒盡贍養義務的養子,卻作為法定繼承人撿了便宜。唉!誰讓劉老太和侄女不懂法呢!
遺贈扶養協議起爭議
劉老太生前和養子共同購買了一處套間,各有一半產權。幾年來因瑣事,老人與養子關系緊張,而劉老太的侄女對老人很好。
2003年11月24日,劉老太與侄女簽訂一份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劉老太將該處房屋屬于自己的部分遺贈給侄女,侄女對劉老太盡到生養死葬義務。協議簽訂后,侄女一直盡心盡力照顧老人,在劉老太有病及病重期間還支付了醫藥費。2004年12月18日,劉老太去世,侄女一手操辦了后事。
劉老太的侄女覺得自己盡到了贍養義務,要求按遺贈扶養協議繼承屬于老人的那一半房產。但劉老太的養子拒絕承認該協議。養子認為,該協議是打印的,屬于代書性質,老人的簽名很可能是假的;退一步說,即便是老人所簽,也存在被逼迫哄騙的可能。因此,該協議應屬無效。
而劉老太的侄女稱,老人與養子關系不好,還曾在2004年起訴要解除收養關系,只不過直到去世官司還沒判下來。要是解除了收養關系,養子根本就沒有繼承權,也不會有這場糾紛。
筆跡鑒定發現協議有瑕疵
僵持不下的雙方只好求助法院。這份遺贈扶養協議作為重要證據,成為判案關鍵。一審期間,劉老太的養子拒絕進行筆跡鑒定,被判敗訴,須給付劉老太侄女房屋價款的一半--即10萬元。
宣判后,劉老太的養子提出上訴。市法院委托遼寧一家物證司法鑒定所進行筆跡鑒定。鑒定結論為:經對《遺贈扶養協議》上的“劉某某”(注:即劉老太)簽字與劉某某書寫的樣本材料(2004年4月15日在法院打解除收養關系官司開庭時筆錄)上的“劉某某”簽字相比較檢驗,發現兩者在字的書寫水平、整體風貌、筆畫順序、連筆方式、運筆形態等筆跡特征上均有一定的差異。鑒定意見為:《遺贈扶養協議》上的“劉某某”簽字,不能認定為劉本人所寫。
市法院認為:經過筆跡鑒定,“遺贈扶養協議”上的劉某某簽字不能認定是劉老太本人所寫,因此該遺贈扶養協議不能認定為遺贈人(劉老太)所留?,F劉老太已經去世,除養子外無其他繼承人,因此該爭議房屋應歸養子所有。法院將訴爭房屋改判給了養子。
法官說法
立遺囑要符合法律規定
法官簡介:王卉,女,1965年10月出生,畢業于吉林大學法律系,研究生學歷?,F任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審判長。
王卉說,劉老太的侄女贍養了老人,卻沒有如愿獲得老人遺產,吃虧主要在她還是對《繼承法》了解不夠?,F在,由于立遺囑不明產生糾紛的情況越來越多。本案從常理看,不能排除侄女贍養了老人,并同老人約定繼承遺產的可能。但法律事實是,因遺贈扶養協議有瑕疵,無法確認老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無法支持劉老太侄女的訴訟請求。為此侄女留下遺憾,老人也留下了遺憾。
王卉法官表示,在這里有必要給大家說說法。根據遺囑內容,遺產可以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叫遺產繼承,也可以由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繼承,叫遺贈繼承。它們遵循的原則都是一樣的
說法一:遺囑可以附條件
遺囑可以附有條件。在附義務的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不能只表示接受權利而不接受義務。他必須在接受權利的同時,承擔遺囑人在遺囑中為其設定的義務。如果該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在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時,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本案中,老人可以附帶條件地將遺產給予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侄女,只要侄女盡到贍養義務。
說法二:遺囑生效須合法
遺囑人必須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即立遺囑人必須是年滿18周歲、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同時,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思想: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狀態下所立的遺囑也應認定為無效。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遺囑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另外,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必須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否則遺囑內容將部分或全部無效。
說法三:遺囑見證應符合要求
立遺囑有5種方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和公證。其中,代書、錄音和口頭遺囑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代書遺囑只能由見證人代書。下列人不能做見證人:無民事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二者有利害關系人,如二者的債權人、債務人及合伙人。
見證人、代書人在見證了公民立遺囑的過程之后,必須在書面遺囑、見證書上親筆簽名,不會寫字的應按指印,并注明年、月、日及地點,而遺囑人也要簽名予以認可。進行錄音遺囑見證時,錄音不能間斷,錄的須是遺囑人口授的遺囑內容,兩名以上的見證人應在錄音中講明自己的姓名、住址、單位、與遺囑人關系等。錄音遺囑設立后,應將磁帶封存,并由見證人共同簽名。在緊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中,應做必要的記錄;未有記錄的,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要求見證人要如實轉述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否則遺囑人所立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由繼承人繼承遺產。
說法四: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公證遺囑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且其他幾種遺囑形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在有數份遺囑時,以遺囑人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因此,為了防范子女們在身后為遺產鬧得不可開交,立遺囑不失為一種明智的做法。在遺囑人有文化、有書寫條件時,采用公證遺囑的形式最為穩妥。需要說明的是,公證遺囑也是可以變更的,更改時要再作公證。
說法五:是否接受遺贈要表態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若想放棄遺產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表示,否則即視為接受繼承。與此相反,受遺贈人接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有明確表態,否則視為放棄接受遺贈。由于遺囑一般都是保密的,因此,這里的兩個月是從受遺贈人應當知道遺贈一事后開始計算,而不是從立遺囑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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